南京大屠杀再添铁证算什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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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京大屠杀再添铁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南京大屠杀再添铁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月13号的由来?

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中国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因此,这一天是为了悼念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

仅6周时间里,南京城30多万无辜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国士兵,被日军残忍杀害。城内1/3以上的建筑被毁,财产损失不计其数。

为了铭记这段历史,1985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在大屠杀遗址之一的万人坑,建立并开放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内的死难者遗骨和史料,成为南京大屠杀中日军的铁证。

让后人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并且表明中国人民对于侵略战争的憎恶,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

女性被性侵后,依然是完璧之身,这算强奸吗?该如何定罪?

女性被性侵后,虽然完壁之身,是否算強奸又该如何定罪?我想说的是,算不算强奸不只是以完壁之身衡量,而是是否实施整个犯罪过程。

強奸是以在违背女性根本意志情况下,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強迫对方达到一己私欲,这是介定是否強奸的关键所在,而不是以受害人是否完壁之身来衡量是否属于強奸,还有其它多种形式或手段认定是否属于強奸。

其它技术手段包括,现场遗留物,女方下体残留液体,毛发和皮屑,以及双方撕拉或搏斗在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等,所以在认定是否犯有強奸罪,完壁之身不是开脱的借口或依据,刑侦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罪证。

通过上述分析,只要受性侵女方报警,基本可以说已经定型犯有強奸罪,即使受害方下体完壁但身体其它方面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不会对其减轻罪刑,这是因为嫌疑人主体上已经实施并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

当然算是强奸了。违背妇女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就是强奸。处女膜是破裂可以作为强奸定罪的一个依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只要有其它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能定罪。比如说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口供,毛发、体液,身上的伤痕等证据。

可以结合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造成的危害性大小,在量刑环节酌情考虑。

作为女性被性侵后,依然是完壁之身,也绝对在刑法上会定为強奸罪,法院也绝对会按强奸罪判处,甚至连强奸未遂罪都不会从轻判处,为什么?

作为女性在遭到性侵害的过程中,凡是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都属于是符合强奸罪的主要依据,也是司法上定罪名的主要证据。

虽然是同样的强奸罪名,它理面还会分为强奸未遂罪,作为强奸犯虽然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强行去对女性行施了强奸的过程和手段,但是中途有悔改之意,放弃了对女性实质意义上的性侵害行为,才会被定为强奸未遂罪。作为强奸未遂罪会在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才会得到从轻和减轻对强奸犯的判处,不会判处重刑法。

但是象题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完全是强奸犯完全在违背女性的意愿下,全部对女性的强奸过程施暴完成以后,并没有对强奸的女性私处造成损害,而是用别的一种方式完成了对女性身体上的侵害,同样是达到了强奸女性的目的。

并不是在对女性强奸的全部过程中,当中放弃了对强奸女性的私处的性侵害过程,才使强奸的女性有了完壁之身的。而是实质性质对强奸的女性身体上造成了伤害。

所以题主提出来的问题,司法上才会绝对会按照实质强奸罪判处。强奸罪是重刑,那些好色之徒,千万别出手,出手必被抓去长时间蹲监狱的。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很想听听法外狂徒张三的解释。

我觉得这里需要区分,强奸和猥亵,两者在法律上定义和处罚结果都不同。

分别是《刑法》236条和237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和猥亵最大的区别,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猥亵罪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那现在回到原题。

被性侵后,依然是完璧之身,算不算强奸罪?

性侵在概念,百度是这么写的,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按照这个概念的理解,很多性侵,并不会发生性关系,比如强迫接吻。当然不影响完璧之身,这种自然够不上强奸。

但是这个问题强调依然是完璧之身,那就涉及强奸的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强奸罪既遂的标志主要有三种说法:插入说、接触说、射精说,刑法通说的观点是,与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以生殖器插入为标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

强奸罪的未遂,简单讲就是有心无力,已经实施了强奸的准备,但却没有能力,比如突然Y不起来,那处罚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基本3-10年,猥亵罪5年以下。猥亵罪明显轻很多。

如果张三把李四的姑娘王五迷晕了,强奸了王五,那自然是强奸罪,3-10年。

我觉得难判断的地方在于,

如果张三把李四的姑娘王五迷晕了,上下其手,想进行下一步的时候,发现自己she了,那这个到底定猥亵还是强奸未遂?

张三完全可以辩解,我不是强奸,我只是猥亵。

女性被性侵后,算不算强奸不是以是否完璧之身,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发生了性关系,也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强奸。

强奸有既遂和未遂之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插入,所以,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需要强调一点,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幼女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幼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强奸幼女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从而更加有力的保护未成年人。

女性被性侵后,依然是完璧之身,最多可在情节上算是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该如何定罪?

强奸未遂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会按照这个量刑标准从轻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京大屠杀再添铁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京大屠杀再添铁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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