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官办案遭原告杀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法官办案遭原告杀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官生气了判决结果会怎么样?
法官生气了不会影响宣判结果。
宣判的条件如下: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一般原告输了法官会当庭判吗?
不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法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般也不会当庭宣告判决。法院会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认真考虑原告的诉讼。无需当庭判决。
撤诉对法官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原告或者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都会裁定准予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当事人撤诉后,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就结束,案件审理法官就可以作结案处理。不会对其有任何影响。
诉讼已立案,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在原告不知情时将诉讼撤销,并且案件未处理,请问为什么法官要让撤诉呢?
法官将案件撤销…法官让撤诉?到底是什么啊?法院诉讼案件没有撤销这一结案方式…动员撤诉可能是释明有败诉风险或者被告主体资格有问题、地址不明等原因吧。不了解法官告知撤诉的具体理由,这一问很难回答准确。
被告对原告证据不认可,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吗?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认可,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吗?
这个一般不影响,能否影响法官的判决,这个主要是看证据本身,主要是看案件的事实。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可,或者被告举证,原告不认可,这个在诉讼中都很常见。但是,法官在证据采信时主要是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所以,只要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并且这个证据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性,那法官一般都会采信。
至于如何质证,这个属于被告的权利。法官自然也不能强迫被告承认原告举证的全部证据。不过,因为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中有一项关于虚假陈述的内容。如果在法庭中做虚假陈述,是有可能被处罚,甚至涉嫌虚假诉讼罪。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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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官办案遭原告杀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官办案遭原告杀害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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