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业务员返佣离职了还会被处罚吗?
保险业务员返佣离职后,如果返佣行为是在离职前发生的,那么在离职后是不受处罚的。但是,如果返佣行为是在离职后发现的,那么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返佣行为是指保险业务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并导致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措施来防止返佣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起来,保险业务员返佣离职后,如果返佣行为是在离职前发生的,那么在离职后不受处罚。但是,如果返佣行为是在离职后发现的,那么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平安人寿火了!辞职先删同事微信上热搜,惊动银保监局,这种要求合理吗?
在我国,中国公民是享有通讯自由权的,这种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说公司担心员工离职会泄漏商业机密,可以在离职的时候跟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如果说公司担心员工工作期间建立的社交关系,在员工离职后,会对公司整体业绩造成影响。那当初为什么不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就像公司邮箱一样,在员工离职后,就会被注销,员工想带也带不走。
职前菌认为,作为公司的领导,应该格局大一点,员工离职不是什么坏事。在职的时候,员工认可企业,认可公司的产品,离职了,员工也会为老东家宣传。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应届生公司培养了1年就离职了。这个应届生后来去了原企业的上游行业,并在相关的项目中极力推荐原企业。表面来看,一个员工的离职,虽然浪费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但是另一角度,他也给公司带来了一笔客观的收入和稳定的业务。
而且,一个流动性极小的公司,往往容易缺乏活力,就好像,水不流则腐。
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遇到这种无理的要求,应该果断拒绝,避免后期的麻烦。
对于辞职员工,这种要求明显不合理。
员工手机个人通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权,也属于个人劳动积累经营的人脉关系,况且删除了依然可以重新添加,单位这样做其实意义也不大。
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就有义务让员工离职,并不能影响员工再就业,因为小小利益就卡住员工离职不了,这样的举动,是很霸道,很让人气愤的!引发员工投诉,爆料,企业反而被负面舆论所打击这才是得不偿失!
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意在保护公司利益,防止员工带走客户,或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过,对于辞职先删同事微信的现象,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而对于公司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影响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合同与隐形条款,但微信属于个人的隐私,公司本身不应该要求辞职员工删除同事,而双方更需要有一个充分沟通的过程。实际上,对公司而言,更需要提升员工的粘性,尤其是在流动性较大的保险行业,如果员工频繁离职或流动性太高,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公司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平安人寿”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微信是私人联系工具,本来就不应该用来办公。现在已经被拿来办公了,而且造成了办公时间增加,公司却没有任何补贴。
微信办公无形中将办公时间延长至每天24小时,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微信都可以办公。比如个别领导在微信群里发个通知或者讨论问题,哪怕是晚上10点钟,群里的员工敢不回应吗?
现在 “平安人寿”员工辞职以后,却要求删除同事微信,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私人权益。理论上员工是可以不删的,因为这些别的员工也只是平安人寿的“合同工 ”;不是永久员工,并不属于平安人寿的资源。
“平安人寿”辞职员工有理由向保监局投诉,至于其手上的客户资源,难免会流入其它同类公司。此乃所有企业面临的难题,似乎目前还找不出办法来妥善解决。能不能在入职之前,就签订相关的协议?就如公司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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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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